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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参考 第32期

来源: 时间: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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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期

邵阳学院发展规划处主办 2017年10月17日

目 录

研究动态

积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3

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的三个维度 ……………………………………4

大学章程实施中的权力惯性 …………………………………………6

大学章程的效力约束及对策思考 ………………………………………8

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的有效性研究………………………………11

教授治学何以可能:基于权力要素的视角……………………………13

文件转载

《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实施工作专项督导办法》…………………16

《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实施工作专项督导指标体系》………… 20

[编者寄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依法治校”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大学治理中的具体体现,其中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便是制定并确立大学章程,大学章程是依法治校的基石。《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 我国大学正在经历一个转型发展的阶段,从表面的、外延的、以数量增长为标志的发展,进入到一种更加本质的、内涵的、长远的、稳健的发展。这样的内涵发展需要在稳定中改革创新。就大学自身的发展而言,提升质量、发展内涵都需要一个既具有约束力、权威性,又具有法律属性的制度文本作为基础,从而规范大学的办学行为,提升学校的治理水平。大学章程作为国家高等教育立法体系以外的且与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密切相关的制度规则,系关高等学校权力配置、发展目标、师生权利义务实现、社会资助与回馈等重大问题;大学章程之于现代大学治理,其价值不言而喻。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我校《章程》,深化学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提升学校依法治校水平。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实施工作专项督导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7]12号)精神,特编辑此专辑,供大家学习参考。

研究动态:

积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是现代大学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也是高等学校内部体制改革面临的基本任务。

一、我国大学制度的特点和价值取向

从宏观层面分析,现代大学制度是为了处理好大学与外部的关系,从微观层面分析,现代大学制度是为了处理好内部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民主权力等四种公共权力的配置与制衡关系而建立的大学内部管理制度。从对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变迁的梳理可以发现,我国大学制度以政府为主导是其长期以来的基本特点。首先,服务国家是大学制度建立的价值主张。其次,政府本位是大学制度外部治理结构调整的指向。再次,行政主导是大学制度内部权力运行的机制。伴随着学术活动组织行为的产生,形成了两种权力:一是学术权力,即对学术活动本身进行组织时所形成的权力;二是行政权力,即由服务保障学术活动顺利开展时所形成的权力。

二、我国大学制度现状的调查分析

在问卷调查的量化研究基础上,对部分大学管理者、教师、学生进行了质性深度访谈, 了解其对大学制度建设的认识和观念当前尤其要注重以下问题:一是关于逻辑制衡。一元逻辑的本质是大学制度在权力结构中存在某一支配性的权力, 其他的权力处于压制或边缘化地位,整个权力结构处于失衡状态。二是关于博弈平衡。自治与控制是大学存在的两种状态,它主要体现为大学与政府等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三是关于价值整合。追求学术抑或为社会服务是大学制度建构的两种不同价值取向。

着力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理解大致可分为四个方面:依法办学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前提基础;自主管理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民主监督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必要保障;社会参与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有益补充。遵循这些要求,落实到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具体举措,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着力。以大学章程为基石,推进高校依法办学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理顺高校内部权力运行。大学的“学术功能依然是其最为主要和不可撼动的部分,这是大学成其为大学的关键”。加强大学文化建设,促进办学理念和教育思想的革新。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必须坚持大学文化的引领,注重制度建设的文化取向,使其与大学的办学价值导向相统一,成为师生员工内在的思想自觉和文化认同, 促进办学理念和教育教学思想的革新。

摘自《中国高等教育》2016,22.刘伦等

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的三个维度

大学承载传播知识、教书育人、教学科研等重要功能,推动大学治理现代化必须依循教育规律、科研规律、学术规律,按照大学运行规律推动治理现代化,按照治理现代化要求,推动大学健康持续发展。

一、去行政化,为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破除体制性、机制性障碍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行政化已经渗透到大学管理的方方面面。大学行政化的结果是把整个大学纳入国家行政系统的体制结构,分别归入行政序列,规定其等级,划分其权限,并最终服从统一的行政控制。学术权利得不到彰显,大学价值取向往往在于追求行政级别高低和行政资源掌控,而不是大学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综合实力强弱。近年来,为顺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需要,高校围绕去行政化做了大量改革创新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学行政化仍然根深蒂固,去行政化仍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随着大学改革发展,大学必将突破行政化的束缚,大学的“身份”界限逐步被打破,尊重大学的主体地位。因此,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要牢固树立契约精神,改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大学的行政管理关系,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行政契约方式实现对大学的治理和财政支持。

二、以德立校,为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提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动力

大学是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传播知识、探索真理的地方。教书育人是大学的重要功能,也是大学承载的历史责任。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立德树人,促进青年学生自由全面发展,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既是我国高等教育的目标追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根本使命。因此,大学必须把立德树人摆在人才培养工作的中心位置,坚决反对“重教书,轻育人”“重智轻德”的倾向。

三、依法治校,为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1.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高等教育公平公正。

2. 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构建以大学章程为基础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明确政府与大学的关系、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规范各方权力边界,严格依法治校、依规办学。

3.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建立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核心,以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理事会为支撑,统一领导、多元参与、和谐善治、科学发展的内部治理结构。

4.加强大学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大学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是为公众服务并与公众的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的,必然要以开放的态度面对公众监督。信息公开恰好为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供了监督高校依法行使处分权和学术权力的重要渠道,特别是将高校信息公开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又恰好为高校信息公开行为提供了由中立第三方公正评断的基础。

5.依法自主制定校规校纪。

6.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落实师生“两个主体”地位,依法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强化运用法治思维方式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摘自《北京教育》2016年第12 期,程琥

大学章程实施中的权力惯性

大学章程建设“上承”现代大学制度,“下启”大学内部治理,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推进高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和中心环节。然而,章程的制定与颁布本身不是根本目的,大学章程的实施比制定更重要。

概念:大学组织中的权力惯性

惯性一词来源于物理学,指的是物体抵抗其运动状态被改变的性质。,“权力惯性” 主要作为一种政治学的语义修辞,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根据政治学理论中权力关系的稳定度特征,参考“行政化”、“制度惯性”等相关概念的定义,“是指:当权者的一些权力行为方式在较大的空间范围内扩张、较长的时间范围内延续,并且在频率上不断重复,从而形成了较为稳固、难以打破的权力形态。,大学是拥有高度惯性的组织群体对于大学的组织惯性,国内外学者已进行过一定研究,大学的组织惯性实质上是组织结构、组织行为和员工思维的集中表现。大学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之后,拥有正式的发展目标、标准的制度规范以及稳定的工作模式,形成了极其稳定的组织结构,一方面呈现出可再生的优势,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对变革的抵制作用。。因此,大学章程建设过程中权力惯性的负面作用不可忽视。

表现:大学章程实施中的权力惯性

(一)权力惯性是我国大学章程实施过程中的最大阻力(二)权力惯性是影响大学章程建设全过程的显著负面因素。1、行政权力惯性对于高校教职工的章程认知度具有显著影响;2、行政权力对于教职工的章程参与度具有显著影响;3、行政权力对于教职工的章程认同度具有显著影响;4、章程制定与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行政权力的影响贯穿始终,在我国高校内部,行政权力的大小对于教职工的章程认知、参与和认同都具有显著影响。高职务、高行政级别的教职工和行政领导占有更多的行政资源,对本校的大学章程建设具有更大的知情权和参与度,从而掌握更多的话语权;而以青年教职工为代表的低职务、低职称人员占有的行政资源较少,客观上造成他们对于大学章程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较低。这证明,目前我国高校内部行政权力惯性的力量强势存在,对于大学章程向院系、向基层的全面实施推进有明显的阻碍作用。

机理:权力惯性对于大学章程实施的阻碍机制

(一)路径依赖机制纵观国内外大学章程,其执行力模式基本分为两种:一是行政外推模式,即强调政府行政力量在大学章程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二是组织内生模式,强调除政府行政力量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作用的发挥。

(二)资源依赖机制,已经掌握着校内重要资源分配权的行政领导和学术精英,虽然作为既得利益者,但对于“权力惯性”同样认知深刻;对于大学章程颁布和实施这一制度创新行为,虽然他们的参与度较高,但本身缺乏内生动力。而掌握资源较少的基层教学科研人员,又由于资源依赖没有独立成长起来,对于章程制定缺乏话语权和影响力,从而在章程实施过程中也就采取一种“得过且过”的态度。两方面的合力,事实上放纵了权力惯性在大学章程实施过程中的不断蔓延。

(三)公共选择机制。

对策:大学章程实施过程如何克服权力惯性?

(一)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破除外部权力路径依赖。

(二)加强制度体系的法治化建设,对权力进行规范化。

(三)加强基层组织民主建设,破除权力惯性的生长空间。

(四)加强章程的宣传学习力度,破除“人治”的思维惯性。

(五)加强章程实施监督体系建设,对权力惯性进行有效制约。

摘自《复旦教育论坛》2016年第6期,李威等

大学章程的效力约束及对策思考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后,学术界对大学章程的研究陡然热闹了起来。大学章程是大学的根本法,担负着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启大学内部具体规章制度的重任,这是大学章程研究者和高等教育管理者对大学章程重要地位的共识。

一、大学章程建设的启动:政治与法律的博弈

新中国大学的无章运行状态持续60多年,早已被视为一种正常的现象,既没有主管部门因为没有制定大学章程而被问责,也没有大学自身因为没有制定大学章程而被问责。政治和法律的关系较为复杂,在转型时期的我国更是如此。同一种问责情形,会因不同的时间、对象导致问责的内容和方式有所差异。

大学章程的建设是教育部颁布《暂行办法》以及之后的一系列政治安排,让大学无章运行的法律违法性失去了政治正当性的庇护,从而反过来凸显了法律的违法性,并且增加了大学无章运行的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

大学章程的效力约束

1.作为章程关系相对方的制定主体和核准主体地位的非对称性

关于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是有冲突的。《暂行办法》要求大学章程明确两类关系:一类是内部关系,另一类是外部关系。内部关系表现为规定大学内部的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以及民主权利之间的关系;外部关系表现为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大学办学自主权的界定,在“弱大学-强政府”框架下,由大学制定大学章程,以期规范大学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大学办学自主权的目标注定会落空。

2.行政审批难以承受“宪法”期望之重。

大学章程,从内容上不仅规定了大学的治校总纲,要求大学内部任何规章制度的制定都得以此为依据,不得与之相抵触,同时还要求政府切实遵守大学章程,保障大学自主办学。而且形式上大学章程的制定也远比大学内部其他规章制度更为复杂。从这种意义上讲,章程确实具有“宪法”的表征大学章程由于《暂行办法》的硬性要求,必须表明大学与政府的权利义务关系,大学章程的核准程序,并未赋予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因为大学章程的核准主体本身不是立法机关,不具有立法权,其核准行为只是一种行政审批

3.大学章程建设缺乏外部结构联动。

提高大学章程效力的思考

1.政府还权限权,确保大学章程的外部效力

政府要做到还权限权:一是要加快落实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实行负面清单即“非禁即可为”的宏观管理方式,这样能有效避免政府在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兜底条款作限制解读;二是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的第三方教育服务和评估机构,作为大学与政府之间的“缓冲", 减少大学对政府的直接依赖以及政府对大学的直接控制;三是培育职业教育家和职业校长市场,使得大学校长的职位获得是职业教育家市场竞争的结果而不是政府任命的结果,从而更好地保证大学经营者是对大学和市场负责,而不是对上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2.国家加强立法,提高大学章程的法律位阶与法治结构和文化支撑

国家立法不仅是立教育法律法规文本,更要立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环境、立教育法治文化和教育法律信仰。唯有如此,教育法律法规才能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服从,大学章程的效力才有法治文化依托和法律信仰支撑。

3.大学修炼内功,确保大学章程的内部效力

加强大学章程建设,既是国家政治和法律上的要求,也是大学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但从根本上讲,大学是章程建设的最直接受益者。大学首先要从内部治理结构入手,理顺并明确大学内部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权利的关系和边界。其次,在充分发挥学院办学主体地位、努力形成"院办校"格局的大学综合改革进程中,要明确划分大学和二级学院之间的边界。第三,完善各种议事规则。第四,以大学章程为遵循,清理大学内部各种规章制度。第五,加大大学章程的宣贯力度。最后,建立健全大学章程问责机制。

摘自《教育发展研究》2016年第19期,罗向阳等

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的有效性研究

对学术委员会运行有效性的质疑

学术委员会制度是我国高校一直在积极探索的一项校内学术民主、教授治学的改革举措,虽然在教育部《规程》出台后各高校纷纷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但至今学术委员会运行的实际有效性却依然受到学界质疑和实践层面的挑战。

1.定位与功能:“决策”功能虚化,在实际运行中,学术委员会实质上是被剥夺了决策权,仅负责学术事务的咨询、评议,而少有实际的决策权。2.委员构成:青年教师、学生参与不足。3.运行机制:独立性缺失。由于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除了开会就没有其他什么工作,所以各校都没有设立独立的办事机构。由于没有独立的、实体性的办事机构,就无法正常处理日常事务,也就进一步虚化了学术委员会的职权。4.与其他学术组织关系:职能交叉。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与其他学术组织之间的关系不清、职能交叉,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的性质并不能得到有效体现。5.委员自律:学术霸权与学术不公。

影响学术委员会有效运行的因素

(一)学术委员会制度设计中的缺陷1.职权边界不清晰。2.委员构成要求模糊3.运行制度欠规范

(二)传统文化的影响一是“官本位”意识削弱了学术权力。二是“关系文化”影响学术评价公正公允。三是“等级文化”消解了学术权力的独立性。

(三)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外生性特点,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具有明显的外生性特点,主要表现在:学术委员会的合法性地位是外部权力组织所赋予的,是在国家法律和政策推动下建立的学术民主管理组织机构;学术委员会制度的职责权利范围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文件的严格限定,体现着国家力量对于大学的全面渗透,并不以高校学术事务管理的现实要求为转移。

提升学术委员会运行有效性的对策

1.细化政策,保障学术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 学术委员会效能的发挥,不但需要国家政策法律保障,同时需要高校内部治理改革推进的制度环境、文化环境,以及学术委员会组织的自身能力。因此,必须从国家与高校两个层面共同予以学术委员会“强制性”的切实权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运行环境,保障其相对独立性。第一,从国家层面进一步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的地位及权力。第二,高校内部需要形成党委监督和领导、学术组织决策、行政组织执行的治理结构。

2.结合实际制定个性化章程,避免千校一面,高校重建学术委员会制度,首先应当立足各校实际,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本土化”的学术委员会制度,体现本校治理特点,避免照搬照抄《规程》而千校一面、千篇一律。

3.探索“师生治学”机制,体现共同治理一是注重教师委员的年龄构成。二是探索建立学生代表制度三是实现成员构成广泛性。

4.完善运行机制,加强自我约束一是进一步理顺与其他学术组织之间的关系。二是规范议事规则三是建立复议制度。四是健全监督机制。

摘自《教育发展研究》2016年第19期,魏小琳

教授治学何以可能:基于权力要素的视角

随着《教育规划纲要》等系列政策文本的颁布,教授治学已经进入国家大学治理的政策话语体系,教授治学是指以教授为核心的学者群体依据国家法规与学校制度的授权对学术性事务进行管理与决策的活动。在我国,教授治学是与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民主管理一起被纳入大学整体治理架构予以考量的。与之相应,教授治学权与党委领导权、校长治校权、民主管理权构成了大学治理运行的权力生态。权力来源、权力主体以及权力过程是权力结构中逻辑自洽的三个核心要素,也为思考教授治学何以可能提供了分析视角与解决路向。

一、权力来源的逻辑证成:教授治学得以实现的前提

(一)教授治学权源自大学治理的历史传统,教授群体享有并行使治学权既是大学治理的基本经验与历史传统,也是当前和未来的一种可能趋向。

(二)教授治学权源自专业权威的群体特质,教授群体作为专业权威的群体属性恰恰契合了权力的本质诉求,教授群体专业权威之于其治学权合法性的根源在于教授所治之“学”具有高度的专业精深性。

(三)教授治学权源自学术自由的权利实现学术自由是大学的核心价值。在我国,“学术自由”是与“科学研究自由”作为法律上的同义语使用的。权力源自权利与自由,旨在保障、实现权利。教授行使的“治学权”实为学术权力,我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以及《规程》等均有相关条款间接或者直接对教授治学方面的权力作了规定。

二、权力主体的实践复归:教授治学得以实现的关键

大学行政化是教授治学陷入困境的根本性原因。而多措并举,实现教授群体治学权主体地位的实践复归则是教授治学得以实现的关键。

(一)以政府制度供给促纵向赋权,为了使教授治学在实践中真正得以实现,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供给上的职能与作用,加强顶层制度设计,推进自上而下的纵向变革,为教授治学从制度层面赋权。

(二)以大学治理重构促横向让权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大学教授拥有通过学术委员会进行学术治理的权利;2010 年,《教育规划纲要》再一次提出,要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把学术自由、民主共治作为基本的治理理念,积极探索多元共治的实现途径;尤其是要廓清行政性事务与学术性事务的边界,有效设定与处理行政以及教授之间的权力关系;最终将治学权主动复归于教授群体,为教授治学得以实现夯实权力根基。

(三)以内外组织建设促双向维权。学术管理是大学管理的根本,教授治学权是教师的核心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把主张和维护教师学术管理权益及其实现纳入高校教代会的基本职责范畴是应该而且必需的改革趋向。

三、权力过程的规范运行:教授治学得以实现的保障。

(一)建立有效运行的保障机制,防止教授治学权被虚置。

(二)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防止教授治学权被滥用。首先,要强化上级治学组织对教授治学权的监督;其次,要强化党政组织对教授治学权的监督;再次,要强化全体教职员工对教授治学权的监督。除上述三种形式的监督之外,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学术性事务的治理过程中还得接受学生群体及其代表的监督。

(三)健全失范行为问责机制,实现教授治学权的规范运作。具体以何种方式对出现失范行为的教授进行问责,则应该综合考虑失范行为的动机、性质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

总之,教授治学权的行使必须伴随有效的监督与严格的责任追究,否则权力就会陷入被虚置或者被滥用的困境,只有健全对失范行为的问责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教授治学权的规范运作,使教授治学成为可能。

摘自《教育研究》2016年第10期,罗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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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实施工作专项督导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 624 号)、《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1 号),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高等学校章程实施情况专项督导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厅、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成立全省高等学校章程实施情况专项督导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副主任、省教育厅厅长、省委教育工委书记任组长,有关厅委领导任成员,办公室设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成立全省高等学校章程实施情况专项督导专家委员会,由国家督学担任委员会主任,省级以上(含省级)督学任委员。

二、对象和内容

专项督导的对象为全省高等学校。

专项督导的内容为章程实施的组织领导情况、本校章程内容掌握程度与章程实施满意情况、章程主要规定落实及配套制度建设情况等。

三、时间和批次

专项督导工作从 2017 年开始,2020 年底完成第一轮督导。

第一轮督导共分7个批次进行:2017年下半年开展试点,2018

年、2019 年、2020 年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批开展。批次原则上按以“xx 大学”命名的本科高校、以“xx 学院”命名的本科高校、高职高专的顺序进行,每批次督导 15 所左右高校(见附件 1)。鼓励部分本科学院和高职高专院校纳入靠前批次进行,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四、工作程序

专项督导按照自查自评、网上随访督导、现场督查、结果评定发布、整改核查等五个阶段依次推进,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各高校对照《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实施工作专项督导指标体系》(附件 2,民办高校指标体系另行制定)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本校章程核准以来的实施情况开展自查,在湖南省教育督导网络平台上进行自评打分、上传附件、撰写自查报告等,并在学校官方网站开设专栏,将自查自评情况公示。

第二阶段:网络随访督导。评估专家在湖南省教育督导网络平台对学校自查情况进行审阅,要求学校对相关信息补充完善,并进行初评计分。

第三阶段:调查核实。根据网络随访督导情况,由评估专家组成督导组进行现场督查,通过听取汇报、章程内容测试、满意度测评、查阅资料、个别访谈等方式对有关指标进行调查核实(时间为 1 天左右,具体程序规则详见附件 3),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初步意见并向学校反馈。

第四阶段:结果评定发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高校自查情

况和督导专家组评估结论提出初步意见,拟定各高校督导评估等次,形成督导意见书和督导报告,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并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审定。督导意见书送达高校,督导报告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发布。

第五阶段:整改落实。对于评定等次为不合格的高校,须在接到督导意见书后 30 日内向省教育厅、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整改方案,6 个月之内完成整改任务并接受现场复查。获得其他等次的高校应在接到督导意见书后按要求整改,并在 3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教育厅、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五、结果及运用

督导结果共分为优秀(≥85 分)、合格(60 分-84 分)、不合格(<60 分)三个等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评定为优秀:(1)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违纪被查处的;(3)因违反学校《章程》和法律,学校作为法人在行政或民事诉讼中败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4)在章程实施专项督导中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专项督导的结果作为对被督导高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评为优秀等次的高校,予以通报表彰,授予“湖南省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先进高校”奖牌,奖励一定经费;对评为合格等次的高校,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高校,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同时,专项督导结

果纳入省“双一流”建设以及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的评价体系。

六、工作纪律和要求

1.各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章程实施情况专项督导工作,认真

做好前期准备,按时报送自评材料,积极配合督导组现场督查,严格根据督导意见组织整改,以督导促章程实施。

2.督导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湖南省教育督导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要求,不得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

果纳入省“双一流”建设以及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的评价体系。

六、工作纪律和要求

1.各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章程实施情况专项督导工作,认真做好前期准备,按时报送自评材料,积极配合督导组现场督查,严格根据督导意见组织整改,以督导促章程实施。

2.督导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湖南省教育督导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要求,不得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

《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实施工作专项督导指标体系》

督导内容

督导指标

评分标准

评分办法

1、章程实施的组织领导情况(15分)

1.1学校和领导重视情况(6分)

章程实施工作纳入党委会、校务会、校长办公会议程,纳入党委、行政述职内容。未纳入者每项扣2分。

查阅党委会、校务会、校长办公会记录本或会议纪要。查阅党委和行政述职报告。

1.2成立章程实施相关职能机构情况(5分)

成立了相关机构、明确了职权并开展了实际工作。未成立机构的扣5分,成立机制未明确职能扣2分,成立机制未实际开展工作者扣3分。

查阅相关文件。

1.3章程宣传、学习情况(4分)

印发了单行本,并师生人手一册;纳入新进教师入职教育、新生入学教育和新提拔干部培训内容,未做到师生人手一册的扣1分,未做到“三个纳入”的,每处扣1分。

查阅章程单行本,随机访谈师生。

2、章程内容掌握及章程实施满意情况(15分)

2.1中层干部章程内容掌握情况

(5分)

根据章程内容测试平均分按比例记分。

随机抽取若干名中层干部集中测试本校章程内容的掌握程序。

2.2章程实施学生满意情况(5分)

根据平均满意度按比例记分。

抽样调查若干名学生,对本校章程中学生权益保障方面条款的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2.3章程实施教职工

满意情况

(5分)

根据平均满意度按比例记分。

抽样调查若干名教职工,对本校章程中教职工权益方面条款的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3.章程规定落实及配套制度建设情况(70分)

3.1党委领

导下的校

长负责制

建设情况

(12分)

制定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党委会及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并有效执行。未制定实施细则和两个议事规则的各扣1分;内容中有违反章程规定的,一处扣1分,最多扣4分;以上三个制度未执行的,一处扣1分,最多扣5分。

查阅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党委会及校长办公会议议程规则及其签发单;查阅近1年来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记录、会议纪委;访变相关人员。

3.2校院

(系、部)

两级管理

机制建设

情况(12分)

3.2.1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管理职权按章程规定得到落实6分。一处未落实的扣2分,扣完为止。

查阅与落实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在教学、科研及人财物管等方面职权有关的文件及其签发单,访谈相关人员。

3.2.2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得到执行6分。一处未执行的,扣2分,扣完为止。

抽查1个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近1年来的党政联席会议记录以及会议纪要,访谈相关人员。

3.3学术管

理机制建

设情况

(12分)

已制定了学术委员会章程并得到有效执行。未制定的扣12分;条款内容与学校章程条款不相符的,一处扣1分,最多扣4分;学术委员会章程未得到执行的,一处扣2分,最多扣6分。

查阅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其签发单。查阅近1年来学校委员会以及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有关学术事务议题的会议记录;查阅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及其签发单;访谈相关人员。

3.4民主管理机制建设情况(10分)

制定了教代会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了教代会组成、职责、会议规则及议事程序。未制定的扣10分;制度内容与学校章程不相符的,一处扣1分,最多扣4分;教代会职权以及教代会制度未得到落实的,一处扣2分,最多扣4分。

查阅学校教代会相关工作制度以及文件签发单;查阅近1年来的教代议程材料、会议决议以及代表提案落实情况的材料;访谈相关人员。

3.章程规定落实及配套制度建设情况(70分)

3.5社会参与机制建设情况(6分)

3.5.1建立了校理事会制度4分。未成立理事会扣4分;成立了理事会,但未召开理事会会议扣2分。

查阅成立理事会的文件及其签发单;查阅首次理事会会议决议、理事会章程及其签发单。

3.5.2成立了校友会(本科院校校友会还须具备法人资格)2分。未成立的扣2分。

查阅校友会注册资料。(专科院校校友会未登记的,查阅成立校友会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

3.6师生权益保护机制建设情况(8分)

3.6.1制定了学生权益救济程序制度4分。未制定扣4分,制定了制度未得到执行扣2分。

查阅相关文件及其签发单。查阅学生重大违纪处分、退学处理以及学生投诉申诉案件处理案卷资料;访谈相关人员。

3.6.2制定了教职工权益救济程序制度4分。未制定扣4分,制定了制度未得到执行扣2分。

查阅相关文件及其签发单。查阅教职工重大违纪处分以及教职工投诉申诉案件处理的案卷资料;访谈相关人员。

3.7法治工作机制建设情况(6分)

3.7.1成立了法治工作领导小组,且法治工作明确纳入有关校领导分管事项范围2分。未成立的扣2分,成立但未纳入校领导分管范围的扣1分。

查阅相关文件及其签发单;访谈相关人员。

3.7.2设置了法治工作机构2分。未设置的扣2分。

查阅相关文件及其签发单;访谈相关人员。

3.7.3聘请了兼职或专职法律顾问1分。未聘请的扣1分。

查阅相关文件;访谈相关人员。

3.7.4建立了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机制1分。未建立扣1分。

查阅相关文件及其签发单;查阅有关决策的会议记录。

3.8章程实施机制建设情况(4分)

3.8.1建立了章程解释修改制度,明确了章程解释修改的机构、程序2分。未建立的扣2分。

查阅相关文件、会议纪要。

3.8.2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制定或管理方面的制度,明确了立改废释的机构及程序2分。未建立的扣2分。

查阅相关文件、会议纪要。

4.章程实施特色工作(10分)

形成了特色鲜明、示范性强、有一定影响力的章程实施工作经验,在中央主流媒体作典型经验报道或全国性会议上作交流发言,取得良好的社会影响的酌情加5-10分。

查阅相关材料,由督导组提出加分意见,由专家委员会集体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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